團委用章管理制度
一 、總 則
為規範團委印章管理,确保本部門的日常工作運轉,維護本部門信譽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二、印章使用範圍
第一條 團委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圍使用,不得超範圍使用。
第二條團委部門行政公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:
1 、團委簽發的文件。
2 、團委與院内相關部門聯合簽發的文件。
3 、由團委出具的證明、請假條及有關材料。
4 、團委章程、協議。
5 、由團委出具的其他材料。
三、印章管理
第三條 團委印章按科室職責分工,由專人保管。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切實負責,不得随意放置或轉交他人。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,可由科室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,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。
第四條 印章損壞,由負責人及時上報院辦,申請停止使用。團委部門行政公章等重要公章被盜或丢失,需向院辦及公共安全處報備,并登報申明作廢。
第五條 印章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,按照印章使用範圍,經審批後方可用章。
第六條 印章使用須嚴格用章登記程序。印章使用,首先由用章人經有權審批人或被授權人審批後,由印章保管人根據審批規定的使用範圍在“用章登記簿”上做好登記,印章使用人簽字,然後蓋章。如遇緊急情況,審批人外出,審批人可電話批示印章保管人用章,但事後必須辦審批和登記手續。“用章登記簿”由印章保管人保管。
第七條 未經批準不得在空白文件上加蓋團委印章。
第八條 非特殊情況不準攜帶印章外出或外借。
四、責任追究
第九條 對違規刻章使用、管理的行為和行為人追究行政、經濟到法律責任。
第十條 凡擅自私刻團委印章給予除名處理。
第十一條 印章使用人不經批準,私蓋印章的給予紀律處分;偷蓋印章的給予除名;給部門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的,按情節輕重,追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。
第十二條 印章保管人履行職責不力,印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,給予除名;因管理不善,被他人偷蓋印章的,給予行政處分,不經批準使用印章的,給予除名;因違規使用印章或因保管不善丢失印章,給部門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的,按情節輕重追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。
五、附 則
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團委負責解釋。